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点击查看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次转让标的为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受让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违约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详见电签文件): (1)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的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成交金额的2%)一次性分****点击查看交易所指定账户; (2)****点击查看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我方知悉该批资产均已报废,无使用价值,不保证配件、附件齐全,数量以标的移交时实际清点为准。我方认可本次转让标的为现状交接,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我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我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由我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我方同意如成功受让,则须自行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如因我方原因造成转让方、我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我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运输过程中,我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我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我方负责。我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我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5)我方同意如成功受让,则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