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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点击查看中央空调系统清洗项目》的澄清文件(1)
各投标人:
现就****点击查看的****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中央空调系统清洗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澄清,请各投标人按此内容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及相关活动。
招标文件中提及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以选用参考品牌之一或替代品牌进行投标报价,但所投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然而文件内未对各类药剂的技术规格作出明确规定。在缺乏具体技术参数及指标的情况下,若选用替代品牌,我们难以确定应响应何种技术规格要求,烦请贵单位明确说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替代品牌满足以下条件①均不得含有无机酸(如盐酸,硫酸,硝酸等);②须为无磷/无氯配方,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磷元素、氯元素(包括一切有机膦和无机磷)。提供药剂CMA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1、“朗洁” 品牌:市场上 “朗洁” 品牌所属企业为 “****点击查看**公司”,该公司****点击查看工厂,但并无 “****点击查看公司” 这一主体。
2、“皓海” 品牌:市场中与 “皓海” 品牌关联的企业仅有 “****点击查看**公司” 和 “****点击查看**公司”,并未查到 “****点击查看公司”。
3、“洁明” 与 “威浪” 品牌:经多方查询,未发现 “****点击查看**公司” 及 “**市****点击查看公司” 相关企业信息。
上述招标列明的品牌只有“蓝皓(****点击查看**公司)”能查询到企业相关信息,而其他招标列明品牌与生产企业对应关系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不仅给潜在投标人确定产品来源造成困扰,也可能因信息偏差影响投标工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此外,市场上众多水处理化学药剂生产厂家的产品,经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且已广泛应用。而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采用替代品牌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替代品牌产品介绍,是否满足要求,****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若部分潜在投标人与现有参考品牌生产企业达成特殊**,仅向其提供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将对其他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竞争,这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不得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规定相悖。
鉴于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清洗消毒后须由招标人指定第三方进行检测并出具带 CMA 印章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已包含在项目总价中,且各楼宇须分别出具报告),各潜在投标人出于项目验收及自身信誉考虑,必然会选用正规厂商药剂开展工作。因此,建议删除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一条中 4. 对于药剂的要求,通过第三方检测机制即可有效保障项目质量,无需对药剂品牌及生产企业作额外限定。
答:原药剂推荐品牌如下:
序号 | 品牌 | 生产企业 |
1 | 蓝皓 | ****点击查看**公司 |
2 | 郎洁 | ****点击查看公司 |
3 | 皓海 | ****点击查看公司 |
4 | 洁明 | ****点击查看**公司 |
5 | 威浪 | **市****点击查看公司 |
现修改为:
药剂推荐品牌:蓝皓、朗洁、皓海、洁明、威浪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清洗、消毒药剂的品牌、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其余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所列品牌仅作为推荐参考,非强制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供与参考品牌同等或高于参考品牌的药剂品牌。
三、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5月14日9:30。
此澄清(1)(共 3 张),作为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点击查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联系人:王婧(152****点击查看9182)
电 话:0551- ****点击查看9581、****点击查看9582、****点击查看9583、****点击查看9585转871
传 真:0551-****点击查看9580
邮 箱:****点击查看479@qq.com
****点击查看
2025年4月29日